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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刑罚的起源

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需要一种易感触 (可以通过感官感知到的) 的力量 (motivi sensibili) 来防止个人专横的心灵破坏法律, 这种力量就是刑罚.

惩罚权

交给公共保存的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结论

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任何司法官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对功能的既定刑罚.

第二个结论是:如果说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受到社会约束的话, 同样, 该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 也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

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 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 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 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 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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